| 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規則
| 逾期罰金 | 遺失與賠償
館藏暫借服務規則 | 讀者須知
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規則
1
凡進入本館之人士,均須遵守本規則。
2
讀者應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維持良好的閱讀環境,且不得妨礙他人。
2.1 自覺維護館內環境,不可隨意丟棄垃圾;
2.2 嚴禁吸煙與飲食;除有蓋可密封容器所盛清水外,不得攜帶飲料或食品進館;
2.3
保持安靜,不得在館內喧嘩或大聲交談;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入館,應設置為無聲狀態或關機;播放視聽媒體資料時應使用耳機以免影響館內寧靜;不可攜寵物入館;
2.4
不得佔位或在館內酣睡。
3 讀者應愛護並合理使用各項館藏資料及設備。
3.1 不得在資料上進行圈點、批註、塗污、折角、拆散,或者有任何致使資料或設備損壞的行為,否則應負賠償責任。
3.2
不得擅自拔卸或接駁電源、網線等設備插線,不得使用除筆記本電腦外的有源電器設備。如因不當使用致使館內設備等財物損壞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3.3
館內電腦及讀者自行攜帶之電腦僅用於學習及查閱資料,不可用來玩遊戲或瀏覽暴力﹑不雅或色情網站。
3.4
所有館藏資料均須經辦理借出手續後方可攜出本館。
4 讀者應自覺準時歸還所借館藏。如有逾期,本館將按每項資料每日澳門幣二元累積計算收取逾期罰金。
5
為保證所有讀者權益之公平,如借出資料逾期滿六十天仍不歸還,本館將自動按遺失辦法處理並補購該項資料,遺失罰金之計算見本文第6條。
6
若借閱資料損壞或遺失,則應負賠償責任。賠償辦法如下:
6.1
讀者可選擇由本館補購或自行補購的辦法:
A)
本館補購。讀者須償付補購該項資料之所有費用(含運費)和每冊澳門幣五十元之工本費。
B)
自行補購。讀者須在一個月內自行購買版本完全一致之資料交還本館,並出具購書票據以證明為新購。圖書館驗收通過後則可免除補購費用,但仍須收取每項資料澳門幣五十元之工本費。如讀者選擇自行補購但在一個月之內無法補購到,則該段時間需累計逾期罰金,辦法同本文第4條。
6.2
若所損壞或遺失之資料為多卷書或是須整套採購之叢書,則上述補購費用以全套資料計算。賠償後原有或補購之全套資料均歸圖書館所有,一概不交予讀者。
6.3
若所遺失之資料已無法補購,則按照其原價之二倍或以上金額(由圖書館評估確定,下同)進行賠償;教學保留資料和暫借資料按照三倍或以上金額賠償。
6.4
上述補購費用不足澳門幣五十元時,以澳門幣五十元計。
6.5
若讀者向圖書館告知資料損壞或遺失時已經超過歸還日期,還須同時繳納逾期罰金,辦法同本文第4條。
6.6
按遺失處理後讀者又找回該項資料,除無法補購之情況外,本館將不再接收該資料。
7
為保證所有讀者權益之公平,若讀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賠償、罰款等手續,本館將暫停該讀者借書之權利直至讀者完成上述手續。
8
讀者應自覺配合本館工作人員及保安要求。有違規行為之讀者對本館工作人員之勸阻或處理拒不合作者,本館有權登記姓名和校園卡號,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讀者借閱權三十天或以上。
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
修訂:2008年08月15日。*本館保留對上述規則解釋之權力。
館藏暫借服務規則
為方便本校讀者充分使用大學圖書館館藏,本館提供部分特殊館藏的短期外借服務,具體辦法如下:
1. 暫借服務僅對本校讀者提供;
2. 暫借服務適用之館藏資料具體包括:
1) 單本期刊;
2) 參考工具書;
3) 澳門資料;
4) 教學保留資料;
5) 上述資料之附件(如CD/DVD等)。
3. 讀者應在《暫借服務登記表》中登記明細和簽名確認,並配合本館工作人員要求核對身份。
4. 每位讀者最多可暫借三件館藏。
5. 暫借服務以2小時為限,不得續借。
6. 如借出期滿後仍不歸還,本館按小時計算逾期罰金。逾期罰金按照每冊每小時澳門幣二元累計收取。不足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。如逾期超過72小時,則自動按照本規則第7條作為遺失處理,並同時繳納逾期罰金。
7. 如讀者遺失暫借之資料,則須按照本館採訪組提供的資料市價之三倍進行賠償。
8. 若按正常計算辦法,歸還時間已經閉館,則可在次工作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。否則按照本規則第6條累計罰款。
9. 借出資料時,讀者應自行確認資料有無損壞並告知工作人員處理。歸還資料時,如經工作人員檢查發現存在圈點、批註、污漬、折角、撕破等新的損壞狀況,由最後借閱的讀者按照資料之三倍市價賠償。
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
修訂:2008年08月15日。*本館保留對上述規則解釋之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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